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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类货运代理企业

2014-7-13 15:52:2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77

办理时限:3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申办材料:

1、组建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组建单位上级批复(个人除外);

3、企业章程;

4、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流动资金,并出具合法的验资证明、报告;

5、须有不少于3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或堆场。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签订1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6、仓库、堆场防火、防水设施设备及通讯设备(至少1门直线电话)的配备情况证明,并有有关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7、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企业主要从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2名、运价结算员1名,并附相关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8、具备赔偿能力单位的担保证明;

9、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伍份。

备注:

1、上述材料1至8项一式贰份,按以上顺序装订;

2、目前:办公用房要求为20平方米,仓库或堆场要求为30平方米。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提出开业申请;

2、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审批(郊县、金山、松江、嘉定、宝山、浦东、闵行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和〈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1384号)、《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第三项、第四项第四款;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三十九条;

4、《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6日市政府第三十三号令),第二章;

5、《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十一条;

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联运、打包托运行业管理的联合通知》,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88]第585号),第三项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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