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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三类业户)或摩托车维修

2014-7-13 15:50:4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一管理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二管理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三管理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四管理所、上海市宝山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闵行区汽车维修管理所、浦东新区陆上客货运输管理署、上海市嘉定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松江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金山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南汇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奉贤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崇明县汽车维修管理所

办理地址:邯郸路53号、古北路530弄74号2楼、瞿溪路1168号1403室、延长中路775号4楼、友谊支路63号、七莘路778号、浦东大道2752号、嘉定镇塔城路550号、松江区美能达路601号3楼、朱泾镇沈浦泾路55号、青赵路116号、惠南镇城南路97号沪南公路旧盐港车站、南桥镇沪杭公路张翁庙、南门东门路147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联系电话:65174841、62590264、63042902、56075887、56105620、64989864、68500540、59534698、57742368、57330814、59204492、58002891、57411709、59622907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汽车专项修理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三部分";申办摩托车维修应符合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申办材料: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开业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所、申请维修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经济类型、负责人姓名;

4、主管部门批准件;

5、厂房场地平面图及来源证明;

6、设备、量具明细表及来源证明;

7、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及来源证明、技工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向所在地修管所申领《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3、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实地察勘;

4、行政审批;

5、发放许可证、标志牌。

收费标准及依据:汽车维修许可证(正、副本) 22 元/张、本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企业铜牌 230 元/块汽车维修行业发票 按税务局规定价格《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动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072号、沪财综1999第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三部分"(国家标准GB/T16739.3—1997);

4、《上海市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原市交运局沪运办(1988)4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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