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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汽车修理(一类企业)

2014-7-13 15:50:3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办理地址:零陵路147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联系电话:64169898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汽车修理(一类企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申办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开业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经营场所、申请从事的车辆维修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经济类型、负责人姓名;

4、主管部门批准件;

5、厂址方位图、工间布局图(比例1:500或1:200,单位毫米),规格2#标准图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住所以及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7、企业设备和量具明细表及来源证明、允许外协设备协议;

8、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及来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及维修技工的有效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9、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等);

10、环保证明;

11、消防证明;

12、有关管理制度;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1、向市修管处申领《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3、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实地察勘;

4、行政审批;

5、发放许可证、标志牌。

收费标准及依据:汽车维修许可证(正、副本) 22 元/张、本汽车修理(维护)企业铜质标志牌 450 元/块汽车维修行业发票 按税务局规定价格《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动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072号、沪财综1999第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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