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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营业性车辆性能检测

2014-7-13 15:41:5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办理地址:零陵路147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联系电话:64160283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营业性车辆性能检测应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检测站开业技术条件;经交通局批准同意筹建

申办材料:

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同意筹建批准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检测站审查认定申请表;

4、开业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经营场所、申请从事车辆性能检测类别、资金来源及数额、经济类型、负责人姓名;

5、主管部门批准件;

6、检测站厂房平面图、检测车间工艺布局图(比例 1:500或1:200,单位毫米),规格2#标准图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所在地及检测场所的有效证明;

8、检测设备明细表和来源证明及检测诊断设备计量证明复印件;

9、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及来源证明,工程技术人员、技工、驾驶员有效的专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10、环保证明;

11、消防证明;

12、有关管理制度;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办理程序:

1、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领《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3、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实地察勘;

4、行政审批;

5、发放许可证、标志牌。

收费标准及依据:汽车维修许可证(正、副本) 22 元/张、本汽车修理(维护)企业铜质标志牌 450 元/块汽车维修行业发票 按税务局规定价格《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动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072号、沪财综1999第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T17993-1999);

4、《上海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市交运局沪运研(199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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