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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规定

2014-5-24 19:29:1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规定

  奉贤注册公司提醒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当前情况下,要求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资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登记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一年。在保留期内不申请企业登记而仍需保留已登记的名称的,可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限最长为一年。逾期不申请企业登记的,其登记的名称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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