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3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关于闵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 优惠规定》,规定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优惠待 遇外,还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1995年 底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的房屋,从建成(购置 )月份起,免征5年房产税;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企 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 业,有关单位确保提供生活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等,并 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 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确保贷放,必要 的信贷资金优先贷放。 在上海闵行区,注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内部注册的外商投资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 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