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 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 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 企业全面管理网www.anyceo.com 频道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