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 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