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 盖章); 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 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所列《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