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号至6月30号。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检的时间也相
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年检登记的公司企业,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延期年检。没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或者
没有申请延期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年检的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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