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经营场地平面位置图(沿街门面); 申请人1寸彩照(3张); 法规培训合格证。 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网点设 置布局由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制定。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和经营地点从事经营业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书贩购进图书 报刊或为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代销图书报刊。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图书报刊必须建立进货记录制度, 进货凭证至少保存半年,以备核查。 禁止销售、出租下列图书报刊: 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和其他有害内容的 图书报刊;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其他图书报刊。 第十一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营 业,并在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出版物的核定价格出售,禁止高 价倒卖和搭配销售。 第十三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许可证》 工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