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注册公司,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上海注册个人独资公司和注册合伙公司,停止征收公司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