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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个人独资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009-4-7 18:27:5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在上海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注册公司,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上海注册个人独资公司注册合伙公司,停止征收公司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规定所称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注册上海合伙公司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在上海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公司暂行条例》在上海登记注册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公司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上海登记注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上海有关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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