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
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下同)开业
注册登记收费,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
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
企业,下同),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
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企业,开业
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