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河北省省级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金融机构小
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省财政安排的、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的两项专项资金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为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的能力,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年度贷款担保数额的0.1-1%的比例,给予激励性的风险补偿。同时,还可对担保机构合规性担保形成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以此促进担保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为有效鼓励商业银行向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
企业发放贷款,解决中小
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小
企业融资难问题,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商业银行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
企业发放的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给予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以此调动商业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近年来,省财政厅积极研究探索公共财政条件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政策、新措施,安排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也逐年增加。3年来,全省各级财政先后安排资金近13亿元,吸引和调动社会资金21.6亿元,支持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建立担保机构206家,担保资本金34.6亿元,形成了近150亿元的担保能力。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向中央财政争取资金5000多万元,用于支持全省民营
企业创业辅导与服务,特别是重点支持了中小
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了全省重点规划的50个创业辅导基地和服务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