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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扶助中小企业金融贷款条件放宽

2009-3-10 15:48:3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据悉,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中小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共10项内容,将小企业贷款条件放宽。主要内容如下:

一、金融服务体系。城市商业银行要切实办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体。城市信用社等由入股人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对股东贷款可不实行抵押担保;对目前暂时处于支付困难,但短期内有望扭亏为盈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予以一定的再贷款支持。

二、信贷工作方法。设置小企业档案和项目储备等;借鉴国外信用评分办法,将小企业资金于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发放贷款。

三、信贷管理机制。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金融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3年在2A级以上的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四、促进技术进步。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和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对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融资租赁和设备租赁公司开展小企业技改设备租赁任务,可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以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

五、再就业安置。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办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合法经营、有发展前途、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双方协商议定。

六、为大中型企业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和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贷承诺,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的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支持有条件的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对中标的小企业,可通过帐户托管方式酌情发放信用贷款。

七、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物流服务型小企业和对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都要给予贷款支持。
八、中介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建立小企业辅导中心,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九、贷款管理。要配合落实贷款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对于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利用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小企业,可予以同业制裁。

十、引导与督促。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提出辖区内的小企业借贷规划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目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要列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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