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0]38号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3号)的发布,对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结合试行中的具体情况,提出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如下 : 一、 欠薪保障金的收缴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市欠薪基金委员会委托,收缴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 欠薪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三、 欠薪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保障金,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新设立的小企业,在设立当年的缴费比例为30%;已设立的小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缴费比例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缴费比例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缴费比例为100%。 欠薪保障金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收取欠薪保障金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四、 欠薪保障金的缴纳程序 五、 欠薪保障金的管理 (一) 市劳动保障局收缴的欠薪保障金,全额缴入市财政欠薪保障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二) 使用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实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同时报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经市财政局审核并商市促时小企业发展协办公室后予以划拨。具体结算办法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定。 有关申请欠薪垫付的条件 和程序、欠薪垫付的批准 和拨付、已垫付欠薪保障金的追偿等,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欠薪保障收缴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市欠薪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实施意见如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上 海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发布日期:20000808 执行日期:20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