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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3-10 10:20:2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集中有效的国有资产,投入到重点、战略性行业。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有资本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退出竞争性、非关键性等行业。国有资本退出,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对原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股)权。国有资本退出,可以采取产权转让、股份合作制改制、融资性租赁、期股设置等多种形式。  
二、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不实资产核销需冲销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授权,可由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并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可以试行收益法,使评估价值更接近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并在收取评估费时给予一定优惠。  
对于国有小企业退出资本数量较多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市资产评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制度。  
四、凡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收购或兼并国有小企业的,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格中抵扣下列费用:离退休职工医疗费,长病假人员补助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被收购或兼并企业所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可以设立小企业退出基金,统筹使用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统一支付由其承担的小企业职工安置的补偿费用。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使用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经国资管理部门授权,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可以对资产置换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进行审批。实施国有资产抵扣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应当建立抵扣后资产的监管制度。  
五、企业出资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工龄补偿。企业给予职工的工龄补偿,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性抵扣,将职工应获得的工龄补偿费投资入股。  
六、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审批,其所属的国有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设置期股。经营者先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并和企业的出资者签订协议,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的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经营者若离开工作岗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可以将其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非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入股,投入者可以享受分红,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让给他人。职务发明作为单位投资作价入股,投入者可以按照该部分股权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参与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的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投入者如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离开企业,该部分股权由其他股东按比例承接。  
七、经企业的债权人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以剥离部分有效资产进行改制。原企业可作为出资者之一以其有效资产与职工(其他自然人、法人也可参与)出资共同组建新公司,也可以由职工出资买断企业部分有效资产组建新公司。企业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在新企业投资所得红利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八、凡经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鉴证的实施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产权交易所按照工本费收取有关鉴证费用。  
企业产权转让时,以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为交易的底价,若成交价在资产评估确认价90%以下的,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审批。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获得的收入,可通过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适当集中,重点用于本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九、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源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在购买改制企业股权时,经出资者同意,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十、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履行期满,可以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十一、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同意,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十二、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应得的资产收益,可由出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企业使用,有关贷款利息在前二年内返还企业,后三年内减半返还。  
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一定比例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上级公司在三年内视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可拿出部分国有股收益折成股权奖励经营者。  
十三、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较大比重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用红利或工资收入继续购买股权,减少国有股的股权比例。  
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特别要做好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做到既要稳步推进,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区、县对国有小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可参照本意见拟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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