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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

2009-3-10 10:20:0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劳保就发(2002)20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银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
为了支持本市原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操作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对象:
(一)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并获得相关结业证书;
(二)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业主或合伙人代表;
(三)原从事经营技术管理一年以上,现独立开业者或合伙开业的合伙人代表。
(四)自工商注册登记日起一年内的民营小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性质的、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年以内的小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代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限。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上述对象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参加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开业中心)举办的开业融资基础知识辅导讲座,并取得相应证明;
(二)申请人已制定开业(贷款)项目计划书,并经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
(三)贷款担保项目能新增就业岗位,每3万元贷款担保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一般不低于一个;
(四)申请人无不良信用纪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五)申请人能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六)申请人已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三、担保项目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项目包括:开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
(一)开业资金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3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三)设备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对经指定银行同意采取按揭贷款方式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和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的比例可酌情降低。
(四)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2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或用所购置的生产经营用房进行担保。
对上述各款中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于个人担保。
四、贷款期限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期限为:
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担保申办
开业贷款担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
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通过下列机构或专家的推荐,取得担保推荐意见,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市开业中心委托的开业指导专家;
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创业培训机构。
(二)申请人身份确认
申请人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或非正规劳动组织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三)项目财务分析
市开业中心委托社会财务咨询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项目以及所在劳动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评估分析报告。
(四)贷款受理和审查
银行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无误,相关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天内完成贷前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贷款担保申办
开业贷款担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由贷款银行代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银行签署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市开业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2、市开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审核,在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通知贷款银行。
凡五万元及以下的、且借款人能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足额担保的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直接审批后,报市开业中心备案。
3、贷款银行接到同意担保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银行信贷规定,办理借款人个人或单位的担保手续和放贷手续。
六、分期还贷付息
开业贷款项目实行分期还贷付息办法。由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与贷款银行协商制订分期还本付息计划,并在项目进入正常运营期后,按计划分期还贷,其贷款利息一般按季度支付。
借款人如遇特殊情况,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可在确定的还款期限内,适当调整还款金额。
七、开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条件和幅度
符合下列贴息条件的开业贷款项目,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借款人以应付银行利息的全额或部分补贴:
1、借款人自行向贷款银行提供足额担保,并已按计划还本付息的,可给予全额贴息。
2、借款人自行向贷款银行部分担保,其比例达到贷款额的50%及以上的,并已按计划还本付息的,可按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上述每笔项目贷款的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贴息期限
开业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可提出延长贴息期限的申请,但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1、贷款贴息期内新增就业岗位超过规定比例一倍以上的;
2、贷款贴息期满后,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并达到规定比例的。
(三)贴息申请
贷款贴息按下列程序申请:
1、符合本意见规定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由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直接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也可向区县开业中心提出贴息申请,持《申请表》一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银行将贷款项目的审查文本与《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并报市开业中心。
3、经市开业中心审核同意,送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由市开业中心出具《开业贷款贴息通知书》,交由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
(四)贴息支付
贷款贴息按年度予以兑现,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贷款期满一年后,由借款人持《开业贷款贴息通知书》,向市开业中心办理贴息支付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书:
(1)由贷款银行出具的按计划还本付息证明;
(2)贴息贷款项目的付息凭证。
(3)由所在区县开业中心出具的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证明。
2、经市开业中心审核、填写《开业贷款贴息支付表》,送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贷款贴息划转给贴息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八、贷款项目跟踪指导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由市开业中心委托社会财务咨询机构以及财务代理记账服务社,对其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财务分析、资金管理、财务代理等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借款人的责任
(一)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接受贷款银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款。
(二)借款人应自觉接受相关机构的财务监督,并按季度向相关机构报送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三)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债务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十、开业贷款情况通报
(一)各贷款银行应按季度编制开业贷款执行情况报表,及时报送市开业中心。报表内容应包括本银行放贷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和逾期贷款追索情况。
(二)市开业中心按季度定期组织由贷款银行、财务咨询公司参加的业务沟通会议,及时掌握开业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完善开业贷款担保的办法。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发布前已办理的开业贷款担保项目,仍按沪劳保就发(2000)4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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