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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

2009-3-10 10:20:2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沪体改委(94)第158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固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试点,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关于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工业企业按《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确定,非工业企业按有关行业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试点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种形式的国有小企业
第四条 国有小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是:置换国有产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盘活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投资入股,完善企业内部激励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形成一批经营灵活、运作有效、权责明确、约束硬化的市场竞争主体。
第五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要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范围与重点
第六条 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有一定的净资产;
(2)领导班子团结,具有改革意识;
(3)职工要求改组的积极性较高。
第七条 国有小企业均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重点是下列三类企业
(1)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2)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对象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车间或部门为单位,分立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
第八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征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部门(非授权经营机构或部门暂由主管部门代行,以下简称国有投资主体)同意后,区、县属企业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属企业报各主管委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属局(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改组程序
第九条 改制企业由具有资格的专职资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的房屋设施除职工自愿出资购买外,一般作租赁处理。租赁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与企业商定并签定协议。租赁方式可采用经营性租赁或融资性租赁。凡融资性租赁的,按年付租费,租期一般为5—10年,付清租费后,产权归承租人。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理、保养、管理由承租人负责。土地使用权维持改组前的管理办法。土地开发费、补偿费经评估后作房屋设备投资。
第十一条 国资管理部门须对企业上报的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评估确认价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同时应由出售方支付给改组企业的出资人以下各项费用:
(1)改组前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按改组前一年全市离、退休职工年平均医疗费支出和本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及全市退休职工平均寿命期15年计算);
(2)支农职工和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的各项补助费(按平均10年计算);
(3)改组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患者(按实际应就业年限计算)和按规定在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安置费(按平均5年计算);
(4)原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退休统筹费。
国有小企业在原租赁期间的资产增值部分,按规定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置换的范围。
国有资产置换及收益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置换可采取二种方式:
1.全额置换,即按确定的置换底价,由企业职工出资全额购买;
2.部分置换,即由企业与国资部门商定,部分由职工出资购买,部分可转作股权。转股部分应确定投资主体,但国有资产转股部分和其它法人购买的股权不应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第十四条 国有小企业职工出资置换的国有资产收益,可由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企业有偿使用三年。对亏损企业,三年内免除全部利息;微利企业三年内减半计息。
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改组后的企业,应建立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明,该证明不上市流通。法人持有的股权,经过批准的可在产权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法人持有股权可以向本企业职工转让,职工个人持有的股权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但应确定企业职工应持股权的最高和最低限额,转让价格由双方协议确定。
财税制度
第十八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财税关系划转至企业注册地区、县财税部门,其税后利润按下列程序分配:
(1)弥补上年亏损;
(2)提取不低于10%的公积金(其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盈余公积金;
(4)提取不高于公积金比例的公益金;
(5)分红基金。
第十九条 分红基金按股分红,分红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二十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确定工资总额,由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工资形式和发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小企业原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的,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继续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符合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由财税部门纳入列收列支渠道,即企业照章纳税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返回全部所得税,后三年减半退回所得税。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党、团、工会关系可全部转入相应的区、县,由区、县对口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原关系不变,具体由企业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建立职工(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企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按持有股份选举产生,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由党组织、工会的负责人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经营者(经理、厂长)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经职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选聘产生。
政府与企业关系
第二十八条 改组企业应走向市场,政企分开,有关统计、计划生育等工作,关系不变的,按原渠道办理;关系划转的,由有关区、县对应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政府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企业应凭批准文本及企业章程、国有资产置换文本、验资文本、职工入股证明等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改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股本总额一致。股份合作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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