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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2009-3-10 10:19:5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法
1999/09/02
1999/09/02
综合
科合(1999)017号文
有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合(99)017号

根据国办发[1999]047号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为鼓励上海市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其对地区经济增长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服务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发[1999]47号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精神与工作要求,以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受理推荐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工作,由上海市科委负责,并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设立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组织工作。
第三条 推荐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市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申请。
第二章 推荐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申请受理方案》)规定的中小企业,其申请项目符合科技部发布的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均可以通过企业所在地区的科委、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向上海市科委下设的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部申请项目推荐。
第五条 凡申请推荐项目的企业,其申请资料必须符合《申请受理方案》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一套书面的复印资料,报受理部备案。

第三章 推荐受理

第六条 为了有效地做好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受理工作,有利于了解、支持、协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做好服务,本市推荐受理工作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
第七条 本市区(县)科委、有关局、院(校)科技主管部门,高科技园区(含一区六园)是上海市科委指定受理推荐创新基金项目的预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的指导、咨询,受理推荐的预审核,并定期集中报送上海市科委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部。
第八条 上海市科委下设的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部,具体负责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申请推荐的基金项目作规定资料的核对性指导。
第九条 推荐受理工作,在每年3-12月期间进行。
第十条 凡已受理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其进行推荐评议。通常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家评议及推荐认定,并及时通知有关申请推荐单位。

第四章 推荐评议

第十一条 根据《创新基金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推荐小组须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推荐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申请推荐项目进行综合性评议。主要涉及:①推荐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分析的评议;②企业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管理者素质及创新能力评价;③推荐项目的竞争优势;④推荐项目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评议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有独立、公正、客观评议的良好素质。
(二)对被评议项目有较熟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或经验,以及对其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较广的了解。
(三)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等,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主审专家,须撰写书面的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评议专家须自学执行回避制,即与项目所在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回避。

第五章 推荐审批

第十六条 推荐小组依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等有关材料,提出项目推荐确认意见,报市科委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七条 凡经确认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由推荐受理部集中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并同时通知申报企业和其主管科技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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