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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 证件; (7) 其他有关文件。 l 注册资本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 注册资本。 (6)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他有关文件。 l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