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 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 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 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 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 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 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 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 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 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 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 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 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 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 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