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
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名称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 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l 股权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股权转让协议; (6)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 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 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 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 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5 、6项文件。 l 经营范围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