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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013-3-11 12:30: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互转的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

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有关

法律法规和提交文件要求;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

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

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

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

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

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

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

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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