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企业与 外商投资企业互转的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 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有关 法律法规和提交文件要求;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 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 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 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 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 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 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