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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

2013/3/11 17:30: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下列方式从事分销业务: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

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符合下述商务部授权地方部门审批

的范围: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

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

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商投资者通

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

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

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

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下同)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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