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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

2013/3/11 17:29: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

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

关单位或个人。
  (十)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

中第(五)、(六)、(八)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

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的: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

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报送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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