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或地区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有: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3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按照专项规定提交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