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首席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4项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