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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注销的规定

2014-2-15 13:59:3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3、外国企业终止;

4、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因此,如果代表处停止经营或外国企业不存在了,必须先注销代表处。注销代表处所需的时间较长,因此,需提前3个月开始办理代表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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