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代表处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二、代表处注册登记管辖范围 三、代表处工商登记收费标准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上海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备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步:上海市工商局网上申请,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资代表处工商登记办理完毕后,还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及外汇登记等手续。 五、外资设立代表处所需材料 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上海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