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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2009-7-21 8:37:4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2009年1月20日)

  为扩大就业,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政府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发〔2008〕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工作原则,通过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创业服务等措施,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力争5年内全市私营企业由1.5万户增加到3.3万户,个体工商户由12万户增加到16.6万户。

    二、扩大创业主体

(三)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社区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指导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回乡农民工创业;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创业;在做强做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每年扶持1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10户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对上述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1)充分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各类人员创业。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全面落实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新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3)鼓励失业人员自立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立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人事档案3年内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管,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5)鼓励复退军人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参与农业产业化分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各级政府要对返乡农民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7)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高于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六)支持“引进来”创业。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洛阳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市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鼓励城乡居民“走出去”创业。继续加大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创立劳务品牌,加快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拓展市外、境外劳务市场。完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的功能,培训一批劳务经纪人,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质量。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认真实施10户重点企业和5户高成长型企业发展规划,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形成企业集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九)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①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②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③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④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创造宽松的创业条件

(十)放宽投资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十一)放宽登记条件。①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无需提交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方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②放宽公司投资主体限制。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③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十二)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十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四)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十五)放宽冠名要求。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其中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可申请省级名称。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六)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十七)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财力适当建立创业发展资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构建适合本辖区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分散和化解创业风险。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搭建大银行与小企业、小农户对接的有效平台,争取更多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民创业融资渠道。

(十九)加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支持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安排配套资金,扩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力争2012年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总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鼓励市内外民营资本进入我市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起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 “三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十)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市和各县(市、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民创业的培训、指导、协调、统计、服务等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培育创业服务机构,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项目诊断、市场营销、筹资融资、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类失业人员都要及时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一)强化创业孵化服务。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并根据园区内企业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二十二)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大力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的人员,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金融支持。加强创业教育,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全市每年开展创业教育和培2.5万人次。

五、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三)营造高效的服务环境。各县(市、区)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为重点,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大力弘扬创业至上、致富光荣的企业家精神,大力倡导崇尚创造、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广泛开展创业文化建设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全民创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调整和充实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推进全民创业行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参与促进全民创业工作。

(二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等工作,加强考核,定期督查。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在促进全民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广泛深入地推进全民创业,努力开创我市全民创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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