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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所融资金可以保留在境外

2009-3-10 14:28:4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陈炳才在招商银行举办的“招商银行离岸业务推介会”上表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所融资金现在可以保留在境外。”

  这是中国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又一重大开放举措。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目前中国资本项目下外汇流入较多,资本项目存在顺差并且增加很快的情况下,允许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所融资金保留在境外,可以逐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这样也可以减少国内结汇的压力,减少外汇储备的增长,平衡外汇收。”

  外管局4月2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境外股本融资净流入109.23亿美元,占2004年我国证券投资负债净流入132.03亿美元的比例达到83%,同比多增31.94亿美元;2004年我国境内机构减持境外有价证券资产使该项实现资金净回流64.86亿美元,比2003年净回流多增35.03亿美元。此外,数字显示2004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达到1106.60亿美元,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自2001年以来一直持续保持“双顺差”。

  陈炳才在会上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基本点是扩大出口、限制进口,鼓励外资流入、限制资本流出。现在涉外经济管理政策进行了较大力度的调整,鼓励资金走出去,鼓励从单纯贸易向境外投资转变。

  按照外管局和证监会于2002年8月发布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公司募集资金、境外上市外资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在到位后30天内,需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的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其中上市募集资金经外管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而减持股票或出售资产得到的外汇资金则必须结汇。在尚未调回境内之前,如需开立境外账户暂时存放募集资金的,可向外管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期限最长为开立之日起3个月。

  而陈炳才所表示的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所融资金现在可以保留在境外,显然打破了这一规定。陈炳才表示,这是为了支持境内资金走出去,支持境内企业和银行走出去。

  赵锡军提醒记者,如果允许企业在境外持有外币形式的资产,将需要企业有控制外汇资产风险的能力。

  陈炳才还透露,目前针对人民币离岸业务项下为企业海外融资提供担保,只有招商银行等两家股份制银行可以从事此项业务,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订相关办法,一旦出台,所指定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申请额度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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