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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可逐步拓宽

2009-3-10 13:40:0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在我国原有的大概300个由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项目的基础上,有5个省在试点推动‘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在昨日的“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由行长助理易纲代读的书面发言中如是表示。她同时表示,一个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会赢得社会的信任,它的融资渠道最终也可望逐步拓宽,或为设立某种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
    在随后的记者招待会上,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项目“扶贫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杜晓山称,有近80%的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缺乏可持续项目,其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质量也并不容乐观。
    在发言稿中,吴晓灵谈到,截至目前,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比如中国的信贷市场细分不够,机构设置与风险控制要求不相适应,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不尽完善等。所以,为推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应为之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并建议应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将资金输往农村,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一乡一社”制度进行改革,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同时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适度鼓励新机构的设立才能激发农信社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活力。
    至于合理引导民间金融这一问题,吴晓灵表示,在中国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形势下,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但对于拟议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我们不允许它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这样,即使运作失败,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外部危害。”
    为规范贷款行为,吴晓灵建议,由中央或地方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由工商部门对放债机构进行注册管理,由个人信贷登记系统进行放债登记并对借贷双方进行基本的金融知识培训,由法院对借贷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另外,吴晓灵还表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可以将全社会变成一个金融大学,在这所大学中,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信用水平会逐步得以提高。在昨日论坛上,花旗集团也宣布捐赠390万美元用于小额信贷机构组织管理的“贫困人口金融教育项目”,以帮其作出更为明智的财务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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