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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获准独立进入股市 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2009/3/10 14:38:5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托管人应当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的保险资金的清算与交收。托管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资料,及时提醒保险机构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所有传统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10%,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购股票后,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通知指出,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视同境内保险机构法人管理,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等有关手续。

  保险资金入市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中国保监会近来联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政策的实施配套文件。这是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重要步骤,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操作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200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联合证监会下发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发布以来,保监会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做好制度安排,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制机制为重点,本着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推动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政策的贯彻实施。

  在制度建设上,保监会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问题,确保操作流程环节清晰,责任明确,衔接顺畅。

  在风险管控机制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成功经验,引入了专业的第三方托管,确定了托管银行的外部监督职责,建立了分工明确和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并充分发挥托管银行的信息优势,解决监管部门实时监管的数据来源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在操作技术上,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改进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清算方式和交易模式,从制度上保障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资产安全设置了重要屏障。

  在市场监管上,三个监管部门经协商,决定建立对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业务的监管协调,共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有效分散资金运用风险,增加市场投资机会,促进保险盈利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对加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据悉,目前,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统筹安排,积极准备,认真落实,将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出发,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股票市场交易,充分发挥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规范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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