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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动产融资有什么根本关系?

2013/5/25 13:14:0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建立全国统一集中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是对《物权法》实施的落实。央行人士此前表示,我国原来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不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在动产融资受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贷款主要依赖于不动产。拿不出房产作为抵押,就意味着难以申请到银行贷款。对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手中的不动产资源毕竟有限,更多的还是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资源。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小企业之融资难,很大程度上是银行所推行的授信方式,与小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不匹配。从供方看,信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是银行常用的授信方式,质押担保则较少使用。从需方看,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也极其稀缺。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在动产融资上尝试创新,但受益的企业非常有限。而据央行上海总部提供的资料,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的70%。另据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小企业只占5%,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央行上海总部相关人士称,《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法律保障,抑制了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据沪上银行人士介绍,长期以来,动产质押“蛋糕”难以做大,主要难度在于权属问题。不动产有他项权利的登记制度,如房产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即可,而动产却没有此类制度。如今《物权法》的实施,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由央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如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如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此次央行新上线的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可以透明质权法律关系,明确权利的受偿顺序,保障质权人权利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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