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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获准独立进入股市 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2013/3/29 12:03: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

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

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

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

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

账户名称为准。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证券交易所、证

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

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

算业务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

结算等业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

人应当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托管人应当以其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的保险资

金的清算与交收。托管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

露资料,及时提醒保险机构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所有传统

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

10%,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

者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

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

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购股票后,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

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通知指出,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视同境内保险机构法人管

理,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等有关手续。

  保险资金入市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中国保监会近来联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

票市场政策的实施配套文件。这是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保险资金

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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