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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出口退税办法

2009-3-2 14:06:0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出口退税办理办法

 

 一、受理部门

  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受理管辖的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受理除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以外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受理新区管辖的贸易型出口企业(包括外高桥保税区)。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出口企业是否具备出口退(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五、办事程序

  (一)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对应受理部门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对应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按规定需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办理认定手续(上述《联系单》、《认定表》均可在上海财税网站进行下载,网址:www.csj.sh.gov.cn)。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书面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3、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5、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7、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9、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10、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11、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办理时限与办理结果

  (一)受理部门核定、出具《联系单》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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