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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换证

2009-3-4 23:03:3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

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

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

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

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

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

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

静安区税务局 海防路338弄5号

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

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

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

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

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

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

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

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

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

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

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7:00

财税一分局 8:30—17:00

财税二分局 8:30—17:00

财税三分局 8:30—17:00

财税四分局 8:30—17:00

财税五分局 8:30—17:00

财税六分局 8:30—17:00

财税七分局 8:30—17:00

财税八分局 8:30—17: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7: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7: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7: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7: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7: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7: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7: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7: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7: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7: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7: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7: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7: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7: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7: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7: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市局登记中心 63185500

浦东新区税务局 58851122

财税一分局 62489557

财税二分局 62710280

财税三分局 63689900

财税四分局 63689900

财税五分局 57961000

财税六分局 63185500

财税七分局 64459814

财税八分局 62710280

黄浦区税务局 33074678

卢湾区税务局 63021008

徐汇区税务局 64332155

静安区税务局 62278881

长宁区税务局 62730882

普陀区税务局 52564588

闸北区税务局 56323818

虹口区税务局 65212008

杨浦区税务局 65700068

闵行区税务局 64924580

宝山区税务局 56674541

以上电话均为总机。 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登记事项 (1-5) 一般纳税人事项(6—7) 发票事项 (9—11)

嘉定区税务局 59528889 59529028 59528266

金山区税务局 57312844 57337471 57312844

松江区税务局 57813683 57814330 57813683

青浦区税务局 59729174 59728074 59729174

奉贤县税务局 57412931 57412627 57412931

南汇县税务局 58009400 58009409 58009436

崇明县税务局 69613604 69613662 69613604

以上电话均为直线。

办理时限:

税务登记证件每3年更换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申办对象资格: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单位和个人。

申办材料: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1)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换发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7)第136号、沪财综(1997)第034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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