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级 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