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 其他有关文件。 l 注册资本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 (6)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他有关文件。 l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l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l 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l 经营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