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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

2013/3/12 23:18: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正 文: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2月1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

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

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

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

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

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

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

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

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

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

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

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

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

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

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

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

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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