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 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 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 投资企业。 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 投资方式。 式。 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 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 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 国法律的保护。 备投资者;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 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 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