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七月八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 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 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 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 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 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