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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3/3/12 23:41:5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

七月八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

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

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

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

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

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

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

,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

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
利原则协商决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

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

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等。
  正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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