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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出新规

2013/3/26 21:47: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管局日前联合颁发了《外

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规定对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必备投资者的条件、组织

机构、经营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宣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此举

旨在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

   《规定》指出,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

形式。设立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须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

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

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

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规定》指出,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

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

有关优惠待遇;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

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

份。

   《规定》指出,必备投资者的条件为: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在申请前三年

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

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拥

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

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

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

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

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

资总额的30%。

   《规定》指出,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

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根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有: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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