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资讯网

站内留言 会员登陆 会员注册 站长推荐: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中国创业资讯网 > 资讯中心 > 注册公司 > 注册代表处 > 文章内容

注册上海代表处流程

2013-3-12 12:01: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代表处●●●  

注册流程  ●经营范围  ●审批事项
 

一、设立上海代表处流程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

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设立程序如下:

1 工商登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 ------- 上海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税务登记 -------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二、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

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

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

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

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

活动。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

的经济合同。

三、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

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

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

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

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

[1] [2]  下一页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全部评论 ]

网友评论:

    用户名:

    评   分: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下载声明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