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 ●注册流程 ●经营范围 ●审批事项 一、设立上海代表处流程 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设立程序如下: 1 工商登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 ------- 上海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税务登记 -------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二、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 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 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 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 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 活动。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 的经济合同。 三、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 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 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 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 司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