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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驻沪代表处注册条件及费用

2013-3-12 11:52:1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

(一)申请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

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驻在期限

(二)任命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

执行董事签名)
任命书内容如下: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

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

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2张2寸照片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

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

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

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

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

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

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

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

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统计局
外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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