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 (一)申请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 经理签名) (二)任命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 执行董事签名) 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 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 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 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 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 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 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 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 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 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