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处简介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
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
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
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
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
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
立程序如下:
序号 办理事项
审批部门
1
工商登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4
统计登记
上海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税务登记
上海市税务局
7
海关备案登记
上海海关
8
健康证明
上海市卫生检疫站
9
外籍代表就业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注册上海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涉外楼宇)
6、设立登记表
7. 公司开业证明及认证书原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四、特殊行业代表处审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
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取得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
件。 其它相关所涉及部门如下: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
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
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
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
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
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
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设立代表处机构所需材料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
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
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 、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4 、 外国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设立代表处的决议;
5 、 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6 、 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
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台湾人必须是台胞证);
7 、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8 、 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如果房东是外国
人的,要办理租赁备案证;
9 、 代表处办公场地出租方出具的涉外指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10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