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资讯网

站内留言 会员登陆 会员注册 站长推荐: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中国创业资讯网 > 资讯中心 > 创业政策 > 文章内容

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2009-7-21 8:38:1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机构是指经认定为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创业培训和服务并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专家和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质量评估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第四条 创业培训的报名与登记

  (一)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到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登记,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交存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创业培训报名表》(附件1)。

  (二)培训机构将报名人员填写的《创业培训报名表》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并进行检索。

  (三)培训机构委派两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与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能力的人员签订培训协议并组班,按每班不得超过30人的要求填写《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附件2)、《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同时在《培训子系统》上完成相应操作。

  (四)培训机构于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一式两份报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

  (五)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一份报市劳服管理中心,另一份留存。

  第五条 北京市创业培训由创业能力培训和后续服务两部分组成。

  (一)创业能力培训

  1.培训机构按照创业培训要求在开班前组织学员进行创业能力测评,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教学计划,并将测评结果反馈给学员。

  2.培训机构应于创业能力测评后,按照《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的日程正式开班;每班次应由两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根据创业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3.每班次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开展“一对一”的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4.每期能力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创业计划书》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创业计划书》由培训机构存档。

  5.未通过评审的培训学员要求对《创业计划书》复审的,应向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市劳服管理中心申报。

  6.市劳服管理中心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区县劳动保障局。未通过复审的,应重新制定《创业计划书》。

  7.市劳服管理中心根据《创业计划书》评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合格证书,并及时通知培训机构领取证书及《创业培训证书管理表》(附件4)。

  8.培训机构负责向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将证书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完成班级结业。培训机构将《创业培训证书管理表》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并存档。

  (二)后续服务

  1.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能力培训后应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满足学员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和开业指导等方面的需求。

  2.培训机构可采用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创业实训+跟踪指导两种服务形式开展后续服务。培训机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开展后续服务,但必须将后续服务实施方案报市劳服管理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后续服务的有效形式。

  3.培训机构安排学员创业见习不得少于48学时,见习结束后,由见习企业出具《创业见习报告》(附件5)。

  4.培训机构安排参加创业实训不得少于48学时,实训机构应指导学员完成《商业计划书》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学员颁发《创业实训学员培训合格证》。

  5.承担创业见习的企业要具备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人身安全的条件,并能够为学员提供企业运营全过程的见习指导;开展创业实训的机构应具备实训所需的场地和设备,指导实训的教师须持有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创业实训项目专家办公室颁发的《创业实训教师证书》。

  6.创业见习或创业实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服务方式继续对学员进行不少于6次的跟踪指导,掌握学员创业、就业的进展情况,并填写创业跟踪服务记录表(附件6)。

  第六条 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对学员的服务记录,保证服务质量;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对本辖区内后续服务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全市后续服务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创业成功:

  (一)学员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即学员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在培训班结束日期之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二)学员在培训期间领取营业执照既学员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在报名培训日期与培训结束日期之间的,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创业培训报名表》和《培训子系统》等资料及学员本人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材料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认可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三)学员在农村从事合作社组织创业的,可提供合作社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由培训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创业培训后才加入其合作社组织的证明材料(如:合作社员证)。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材料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认可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第三章 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八条 创业培训教师申报条件:

  身体健康,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认真履行创业培训教师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能够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经验,或具备创业经历及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实习指导等经验。

  第九条 创业培训教师的申请认定程序

  市劳服管理中心制定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师资培训。参加创业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北京市创业培训教师申请表》(附件7)。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市劳服管理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委托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经师资培训合格后,由市劳服管理中心颁发《北京市创业培训教师合格证书》。持有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创业培训教师证书,需经市劳服管理中心认可备案后,方能从事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 创业培训教师授课资格的取消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市劳服管理中心取消创业培训任教资格:

  (一)未按教学大纲授课的。

  (二)年度内累计两个班次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

  (三)在培训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度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市、区创业培训教研活动的。

  第十一条 为提高创业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创业培训教研活动,并建立全市创业培训教师档案。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在本校授课的创业培训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质量监控,建立本校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档案,组织并安排本校创业培训教师参加创业培训教研活动。

  第四章 创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评估标准,负责已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质量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辖区创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培训质量督导。

  第十五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评估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创业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情节轻重,责令创业培训机构整改,或直接取消其创业培训资质:

  (一)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的,未建立学员档案的。

  (二)未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活动的。

  (三)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履行职责的。

  (四)聘请无创业培训教师资质人员授课的。

  (五)连续两年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且创业成功率低于10%的。

  (六)出租、转借、转让创业培训资质的。

  (七)骗取或冒领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培训规模,对创业培训机构布局进行调整,并适时吸纳社会优质创业培训和服务资源参加我市创业培训工作。

  第五章 创业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档案是指创业培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资料等信息记录。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档案由教学档案、个人培训档案和管理档案三部分构成。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创业培训档案的搜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十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创业培训机构上报资料的归档、整理、汇总,并对创业培训机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归档、整理、汇总,并对区县创业培训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归档文件资料内容

  (一)教学档案

  1.有关教学管理、教学计划的文字资料和记录创业培训信息的各种音像资料;

  2.有关培训工作数据的《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能力测试结果记录》、《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创业培训证书编号表》。

  (二)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报名资料、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见习报告》、《商业计划书》、后续跟踪服务记录等信息。

  (三)管理档案

  1.有关创业培训工作文件、批示及技术性资料;

  2.创业培训机构、创业专家、师资相关材料;

  3.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

  4.创业培训补贴经费申请资料及相关报表;

  5.月报、季报、年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编排页号或文件号,填写立卷目录;按照信息类型,及时将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归档文件一律用A4纸型建立,要求字迹清楚,装订整齐便于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项文件资料档案应按年度归档;当期创业培训有关材料应于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归档,后续服务有关材料于服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档案保管期限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09年5月1日后开始培训的班级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全部评论 ]

网友评论:

    用户名:

    评   分: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下载声明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