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7日沪国资产[2001]138号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市审计局,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使国有资本有序地从小企业中退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迸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5号)及我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国资产[2000]3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有关政策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市政府第9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支付渠道发生变化,为此,企业在改制时,不再予以抵扣此类费用,但对2000年12月1日之前应付未付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抵扣。 (三)国有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企业裁员及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等所斋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市政府第1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授权事项及要求 (一)授权权限 允许抵扣的费用,应以改制企业填报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名单为依据,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按本市规定的标准计算。 已出现资不抵债的国有小企业,因其无核销能力,不应列人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 (二)授权程序 1、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0)25号文及市国资办沪国资产(2000)322号文精神,市国资管理部门根据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申请,酌情下放国有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有关费用抵扣、不实资产核销(以下简称三项授权)的审批权限。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申请三项授权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要求授权的申请报告,并说明要求授权的事项, (3)年度内拟改制的国有小企业名单, (4)所要求授权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 3、经市国资办审核后,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下达关于三项授权事项的批复,同时抄送主管委、办、局,市审计局、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授权耍求 1、改制企业在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之前,应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确认。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市国资办与市监察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迸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在交易过程中转让价格需下浮的,必须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主管领导批准,下浮幅度不得低于授权的权限。 2、改制企业涉及有关费用抵扣的,应由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商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按政策规定允许抵扣的有关费用迸行鉴证,中介机构应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由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人事部门会同内部的审计部门确认,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予以抵扣。 3、改制企业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应在改制前,由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商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不实资产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审计部门确认,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冲减改制企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改制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主管颔导对交易价格下浮的审批意见, 6、由市国资力、主持召开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约会议,并由双方签订《上海市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协议》,协议正本报送市国资办。 (四)相关部门责任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收到市国资办关于三项授权事项的批复后,应对授权、经营范围内企业的改制工作加强管理,在同意改制企业申报不实资产进人申报、审计、审核、核销程序的同时,应耍求申请核销的企业对申报的不实资产落实保全措施,并及时将该企业不实资产已进入申报、审计、审核、核销程序的情况函告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到市国资办抄送的关于三项授权事项的批复后,应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发出函告,告知其受市国资办委托,将即时介人国资授权经营范围内改制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了解其不实资产申报核销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申报与统计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对三项授权事项的有关数据做好统计工作,具体按表格(见附表一、二、三)的要求填报。报送日期分别在每季度末、每年11月底前,并同时附上情况分析报告。 (六)检查工作 市国资办将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三项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反政策法规现象的,将督促其纠正,发现对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的,将取消其已授权的事项;发现有关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