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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新导向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2009/3/10 15:32:1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近日全文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配套政策,《规定》已于2002年2月21日由国务院346号令予以公布。就《规定》和《目录》在修订与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出台新《规定》和《目录》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了世贸组织,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外资政策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其次,从去年我国开始执行第十个五年计划,我国将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步伐。实现“十五”期间的奋斗目标,需要充分利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使之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扩大利用外资的同时,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管理和专门人才。因此,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适时颁布新的《规定》和《目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与原《目录》比较,新《目录》做出了哪些方面的重大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和《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因此,坚持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是修订工作中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新《目录》在内容上,一是增加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三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四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新《目录》另在结构上做了两处重大修订。一是限制类不再分甲、乙类。二是《目录》中的产业(产品)分类,采用了国民经济统计中的现行分类方法。

  问:按照新《目录》,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鼓励外商投资哪些领域?
  答:根据新《目录》,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三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四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五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六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七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问:新《规定》是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
  答: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也将进行改革。但由于外商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部分,因此其改革将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新《规定》对此没有做出新的规定。目前,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原《目录》限制乙类的一部分内容已改列为鼓励类,享受鼓励类的优惠政策。但该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范围,限额以上项目仍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问:新《目录》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那么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的范围也是否发生变化?
  答:自1998年1月1日实行的关税优惠政策规定,原《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新《目录》不设限制乙类,因此,今后只有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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