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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2013/3/25 20:14: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

布《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6章,分别就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申请与设立、

监督管理、终止和违规罚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

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外国金融机构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办法》规定

的具体条件;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

填写好的申请表附有关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

准。在中国境内已设立5个或5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设立总代

表处。总代表处总代表以及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适用核准制。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负责核准或取消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办法》规定

了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经批准设立的代表机

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

  《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

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

营性活动。代表机构设立、终止和变更应于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代表机构应于

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由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发生如章程、注

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代表机构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报告,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办法》规定,申请关闭代表机构,应将由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

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提交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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